原保監主席項俊波受賄案 判囚11年罰150萬人民幣

經濟脈搏

發布時間: 2020/06/16 21:11

最後更新: 2020/06/16 21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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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(16日)公開宣判原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,對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,並處罰金150萬元(人民幣,下同);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,不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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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審理查明:2005年至2017年,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、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、行長、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、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、貸款業務辦理、資質審批、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,共計折合1,862萬餘元。

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數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鑒於項俊波到案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,屬自首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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